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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人民政府善待“疍民”

来源:万星楼网站   作者:sheguogang   点击:1855

 
呼吁人民政府善待“疍民”
——原番禺市桥航运公司群体性纠纷报告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 工  助手 邓 鸿
 
 
 
    疍民:水上居民。在广东、福建、广西沿海港湾和内河从事渔业或水上运输的居民,多以船为家。旧称民或户。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王工: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水法研究会研究员。中国第一个当选全国人民代表的律师,民间对日索赔议案的发起人,双休日的倡议者。教育之神罗輈重的学生,有 “水律师”、“血性律师”之称。小说、电视剧《黑洞》中的律师原型。)
(一)
    2004年11月12日,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授权东莞分所便民就近接受广州市番禺区原市桥航运公司周执胜、冼永泉等代表近千职工的委托,为解决公司遗留的被扣养老金等财产纠纷,指派律师王工为代理人。
为何集体企业会因“改制”而引发管理层与上千职工群体性纠纷?为什么职工们甘冒被抓的风险十年前赴后继上访不断?民众不继升级的情绪为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概见一斑。律师这个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法律共同体中不可缺席的社会责任者一般正义维护者,是否应当勇于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依法能否平衡该企业的利益争执?能否为化解职工多年的积怨,构架一个平等、理性的对话平台?律师是按诉讼常规依赖司法机关办案还是主动按群体性纠纷,力争将对抗变对话,化积怨为和谐呢?
    2004年11月28日,署名王工、邓鸿 、叶际云,由助手邓鸿执笔的《番禺市桥航运公司集体产权问题》初步调查报告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样也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应遵守的硬规则。所有参与转制工作的操作者唯有严守这一宗旨,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保证社会局面祥和稳定。
    企业改制是我国优化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企业(国有和集体)改制总体上是健康的和合法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也有个别地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非法操作、自卖自买、隐匿资产。这些企业负责人将改制当成侵吞集体财产的“合法”渠道,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造成巨额资产流失,广大群众所有的集体财产被负责人或管理层侵吞。原番禺市桥航运公司的转制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调查报告还强调:国法不容假借“转制”之名侵占集体财产,任意损害职工合法权利。律师更不能坐视年迈船工老无所养,失去最低生活保障!市桥航运公司不断升级的上访活动源于管理者假借“改制”之名,私自侵占和隐匿集体财产,却用吓、诈、骗、哄、拖、推等手段应付,严重损害职工利益,尤其是管理者将责任推给党和各级政府,造成民怨沸腾,上访不断。一个职工上千、资产过亿的集体企业竟在一夜之间蒸发和缩水;一些管理者一夜之间成为巨富;数百名船工一夜之间丧失祖孙三代长达50年的积累,变成老来无依的一无所有者。律师认为:只有将事实如实的反映出来,才能引起政府足够注视,才会出现一个积极沟通的渠道,只有将蕴藏在职工内心中的积怨化成理性的对话,才能构架社会和谐的平台。
   原番禺市桥航运公司始建于1952年4月,系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经营水上运输等业务。最后一任法定代表人黄洪沛。2002年12月关停,改组为广番桥航运公司,原管理层充股东,黄任董事长、经理。纠纷双方同属一个单位,以黄洪沛为例,从1965年走向社会,即在公司团支部、党支部、政工组、工会工作,与周执胜等前辈和同辈职工,可谓老相识。他们本是同根,为什么致成纠纷双方当事人?人们不难看出这宗财产纠葛积怨颇深,已经导致不断上访,不仅对番禺区而且在广州市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近年国内城市扩建、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强制拆迁和产权等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利益交织、矛盾重重,呈现出强势和弱势冲突。仅据传媒披露,难道不是触目惊心?冰冻三尺寒非一日,这等纠纷律师介入到底是好是坏?律师究应站在强弱哪一边?
    这是一宗单位内部小案,却是一宗面广复杂难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当避免诉讼而采用非诉讼方式。按照我党建设和谐国家、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政策,依据“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妥处这一遗留纠纷,既维护被代理方权益,又不侵害对方权益,是王工律师承办个案包括这起纠纷的既定初衷。调查交涉过程中的多数证明对象和退休老人习惯方言不谙普通话,律师不得不依法聘用助手进行调查和进行交涉。从一开始律师事务所就处于被代理人对方匿名电话不时干扰阻挠下,为律师始料未及,堪称本纠纷代理特征。
 
(二)
    2005年1月9日,王工律师致函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和市、区人民政府,反映该公司突出问题调查初步结果。如1994年至2000年退休职工养老金被公司扣发30%.。这是公司改制前对方必须负责做好的工作,有什么理由至今不予退还,而且剥夺职工知情权长达10年不公布财务状况?特别是在改制后一直没有主动妥善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切身利益,究竟是为什么?十分遗憾不得不指明:该公司法人代表抛弃“为人民服务”宗旨,躲躲闪闪在幕后一贯采用推拖手法是制造本纠纷致番禺社会秩序不安宁的根源。时至今日本纠纷代理律师憾与黄洪沛先生约会无缘。但身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不得不将此事报告广州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目的是为了更早一点、更及时一点让他们体察民情、引起关注。另一方面地方上的民情若能在本区域的管辖下化解,双方的成本都会降低,其主动性和操控性都能够较好把握。
    200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12345市长电子信箱传递喜讯,告知邓鸿:你的来信收悉。我们己通过穗府电函(2004)5893号公函转番禺区政府处理。广州市政府的高层领导以惊人的效率,在短短的两天内给予实质性答复令人欣慰。这是数百名工人自2000年起群体上访4年都没有得到的结果。更有3 名工人为此还付出被行政拘留15天的代价。王工律师认为:广州市府和市长此举有可能成为全国提高执政能力、政府依法行政的范例,预兆本案出现令人惊喜地突破性的局面。
不难分析,多年来职工的诉求不仅没有渠道准确表达,反而被某些人错误地引导。他们的手法就是在工人面前一味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党和政府;当政府面对群众抗议局面时,他们又借口稳定打压合法维权者,甚至借机报复。总之使用两面派的手段瞒上欺下,置国家安全稳定的最大利益于脑后。
    真诚的建议也许是一个契机。邓鸿在致市长信中说:化解社会矛盾既靠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也靠中间力量的作用。我们希望作为中间者进行和解,而不是单方面将矛盾上交给政府。改制也理应通报公司资产情况以及数千万资金去向等,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目前掌控公司资产者2002年就对上级说问题已经解决,实际上一点都没有有效处理。如果将工人与公司管理层(先富起来的人)之间的矛盾摆放在桌面上摊开,我们就一定能够公正公平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27日,王工律师及助手邓鸿、叶际云在番禺区政府会议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局、仲衡律师所律师等举行第一次会谈,焦点不外这几个方面:
  1.   1994到2000年约600余已退休职工养老金被原公司负责人无理扣发30%长达六年没有退还。
  2.  被原公司视为“自动离职”的770余名职工中,绝大部分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向原公司上交保职金(当时被称外临费、管理费或叫停薪留职费),他们大部分年龄在55到70岁之间,有的已经90岁了,目前生活极度困难。既没有进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也没有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3.   原市桥航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资产,现在位于市内江景繁华地段,有待重新评估。这些土地所形成的资产又恰恰是没有享有社会保障的船工们在30年前用“义务劳动”填海造出来的。这个历史不能忘记。
  4.  公司管理层近10年没有向全体职工公布财务状况;改制前没有通过职工大会讨论改制方案;改制后没有妥善解决涉及职工生活、就业、养老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问题。
    虽然当事人黄洪沛没有出席,但政府办一名工作人员的发言也同样表达了他们一贯的观点。其一企业“改制”是按区政府的要求做的,“改制”时有广州市业勤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手续齐全。其二是要求律师不要说工人的养老金被扣了,很难听,应该说是遗忘了,暂时没发,而且原因还是社保局也只发了70%,公司领导没有扣。(不明白为什么要将这样一个集体企业的经理黄洪沛个人要承担的责任,强拉到政府身上?)。其三是视为“自动离职”的770余名职工都有自己的签字手续。其四是船工在30年前用“义务劳动”填海造出来的地也是国家的,现在城市要发展,拆迁他们的房屋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的答复对于律师要求出示《改制方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770名工人的《自动离职申请书》、《拆迁方案》、《补偿合同》等相距甚遥。除了一份审计报告在四个月后通过区交通局拿到,其余全凭口头说有,却不拿出来公开。此次会谈,到现在没有会议记录,区政府办的工作人员竟好象充当黄洪沛的代理人似的。
    2005年2 月1日,在原番禺市桥航运公司办公室,当事人双方即除黄洪沛外原公司管理层全体,职工代表全体,300余名退休工人同时列席,由王工律师助手邓鸿主持、叶际云记录,双方就归还被扣的30%养老金达成一致意见,简单说就是承认扣了,同意归还。双方还就大量的工资报表,社会保障局电脑资料等具体工作,达成了务实的工作计划。这标志律师初衷化解积怨的平台开始运转了。
    2005年3月到6月的120天里,20余名工人代表协助专业会计师全力以赴,在公司留守人员配合下,完成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双方也消除了许多误会,和谐的局面终有进展。
2005年7月1日,受本纠纷双方委托,广东金五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市桥航运公司1994年7月至2000年5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总计退休职工实际被扣发养老金280万余元。一摞报告书翔实数据表明,这是一笔不小的和可观的金额。
随后番禺区交通局上报《关于解决交通线属下的原市桥航运公司退休职工欠发退休金的请示》。
    2005年9月7日番禺区政府以番府办函(2005)167号《批复》,资金由企业自筹,具体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和区交通局监管实施,使得纠纷初现解决端倪。
    2005年9月9日、退休职工代表与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原公司流动资金736466.3元转入退还养老金专户,余下不足金额2064324.62元待清资后解决。同日职工大会决议据年迈、治病急需、贫困程度、积极维权等条件,先对166人发放。现已核实结束。这使本纠纷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纠纷案半年无进展,应属事出有因。2006年2月,春节甫毕,番禺区政府为本纠纷善后成立的有关部门工作小组,林浩伦组长等与王工律师、黄楠律师在区政府面晤。这个小组囊括该区党政主要部门,足见对本案极为重视,而且发言普遍认为被代理广大职工是弱势群体。这一正确认识不仅给王工律师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为本案取得共识和谐终结奠定思想基础。众多部门负责人一致承诺不日作出书面意见,力争原公司遗留纠纷尽早处理。同时,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梅飞抵东莞,决定对这起群体性纠纷,一定要下大力气完成任务,必要时增派律师,做到善始善终。人民政府和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联手合作,不禁令人乐观地相信本案善后,有志竟成。
    所谓群体性事件,无非不止个体的合法、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所引发。以本纠纷为例,被代理一方都是特别老实忠厚的守法公民,“三个代表”、“三个文明”、和谐社会、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依靠”。纠纷对方和有关部门只要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政意识,“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信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维护职工的财产权,保障他们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物权、债权等,把保护他们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何用耽心本纠纷不能如庖丁解牛,游刃有余,和谐终决呢?
    所谓非诉讼方式。代理人必须考量节约而决不浪费国家宝贵司法资源.针对具体案例是否必要借助诉讼手段。以本纠纷为例,我们认为只需番禺区交通资产管理小组出面,纵或政府其他部门不介入即完全可以按政策、方针、原则加以具体解决。试问动不动涉讼惊官动府大动干戈有必要么?
    2005年10月温家宝总理对《十一五规划建议说明》中一语中的:“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而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却没有管理好”。他说得何其正确啊。在建设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快速发展,致一部份退休职工的群体性利益受到损害,主导改革分管行业的部门及时加以调节使之趋向平衡就是了。这不正如胡锦涛主席2005年2月说的:“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么?还如广东省老书记任仲夷生前所说:“和,有一个口字;谐,有一个言字。解决了吃饭和讲话的问题,就是和谐了。”
 
(三)
    正视本纠纷存在一些问题是正确处理的先决条件。要害在于职工确有知情权弄清原公司家底。原市桥航运公司在改制前即应依法进行审计,但广州业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对扣发615名职工养老金280余万重大事宜账面上为何没有如实反映?这280余万存在哪里?由谁控制和支配?报告中应收帐明细栏中对于一个已经死了三年的老退休工人欠8元6角记录也未遗漏,为什么偏偏隐匿事关全体、巨额280余万元的应付帐款的明细呢?
    原市桥航运公司的船只(抓斗船、货船、自卸船、浮坞船等)计71艘,货运量140万吨,周转量5600万吨公里,年收入达850万。高峰年能收入1100余万元。大量的公共积累留在集体企业里,家底深厚。后来被黄洪沛等将船卖光了,共卖多少钱?去向何处?
据职工反映,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位于陈涌村约1万2千平方米土地,由黄洪沛私自借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商交易,获得的1千5佰余万收益(15707290元),不知是否进入公司集体帐内?在黄洪沛领导的十年中,公司没有公开过帐目,全是黑箱操作。如此重大的商业交易,涉及集体企业全体员工利益,却从未在职工代表会上讨论决议,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什么不责成黄面向全体职工讲清原委?
    据2000年12月22日“番体政[2000]85号”批文,黄洪沛等在原企业关停后,“主要负责资产的管理及债权、债务的清理”。你们为什么不能学学胡主席春节看望延安乡亲;学学温总理春节慰问荷泽困难家庭,忠于“为人民服务”做职工公仆,即为近千被代理人服好务,拿了钱就该克守应尽职责。本纠纷原是你们该当主动处理、积极解决的份内事。既不是党和政府造成,更不是代理律师导致,律师不过帮你们擦一屁股屎而已。令人诧异:你们为什么那么热衷匿名投诉对方聘请的律师呢?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决不容忘记自1954年起到2004年半个世纪,由300余名老船工带着自己的船和子女组成的航运集体企业。这批原始股东(在那个特定的历史过程中被称为社员,这些历史见证者活着的都已经超过70岁高龄了),尽毕生精力含辛茹苦,祖孙三代兢兢业业为这个集体企业干了一辈子苦力,积累了巨大的财富(1976年前固定资产约为226万,现应过亿),如今成了某些借改制之名实为侵占者的牺牲品。不仅没有保住自己最原始的基本股权,而且被侵占者扫地出门连最低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四)
    唯物辨证法教导我们,除了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还需着力找出它的特殊性。除了看到现象,更需要挖掘本质。什么是本纠纷案的本质?这可不是眨眼望穿,一蹴而就的。我们以为:一定要搞清楚本纠纷中的具体对象——船民与一般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区别。我们无意歧视但为了说明情况还要将历史上的称呼还给他们。在旧中国,他们被称为“疍民”或“疍户”,按《现代汉语词典》的注释即为水上人家,系指在广东、福建、广西沿海港湾和内河上从事渔业或水上运输的居民。如果从社会阶层和地位上审察,他们的整体文化素质较诸被人卑视的少数民族或农民中的佃农更低,因此经济、政治地位顶头只能与藏民中的奴隶可比。共和国建立后,藏民翻身了,改革开放后的广东“疍民”,我们省、市、区的党政领导部门难道不该另眼相看,从政策、待遇上给予特殊扶持么?
    当农民携土地入社时,沿革数千年习惯法,他们还保留了自留地、并明确家庭财物的私有财产权。他们还拥有立足空间过自给自足的生活,常言上有片瓦,下有立锥之地。而疍民入社时,连家和儿女都入进去了,他们的家就在这个既是生产工具,又是赖以生存的难以分清的家船上,可以说吃喝拉撒睡包括工作全搅在一起,他们的儿女从生下来就与父母一起行船了,从童年就开始“工作”了。当年他们船泊市桥西郊某个江湾里,祖祖辈辈在这里停泊几百年了。早年老人俗称沙头涌口鬼仔墩这个涨潮时是水湾,落潮时是烂泥滩的地方,他们用30余年的时间一船石一船沙的把这个烂泥滩(鬼仔墩)填成平地,建筑房屋立足下来演变成固定居民,但他们仍靠这条船生存,现在船没有了,屋被拆了。半个世纪来政府从没有人向他们办理过房地产手续,而现在城市发展了,与他们的居处连成一片江景地面,就要追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是否属于他们?这与农民开发的荒山有可比性么?难道没有特殊性?在法学界探讨尚无法律可依情况下,征地折迁需要法治化,而对本案船民当年自发填海建屋是否有必要补偿市场化呢?价格可否随行就市与时俱进呢?夙开改革风气之先的广东省、广州市为什么不在这方面有所创新呢?
    本纠纷尚未终了。按委托协议,律师和助手将履毕应尽义务。在国家宪法、法律体系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吴邦国为委员长的人大常委会、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统领下,被代理人尽可放心最后决胜,只缘你们守法、请求合法。
权力没有制约必然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但愿本纠纷案在权力制约下获得解决。对于代理律师来说,除法定权利没有任何可恃特权或权力,但却拥有“欢迎批评权”。“王工不死,服务不止”,早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首次会议上,王工律师即提出“民大还是官大,法大还是权大”?即将20年了,还要等多久,我国法治才能卓有成效,对依法治权具有最强烈渴盼的人民包括本纠纷在内的委托人才能得到实惠,构建我们的和谐国家、乐享和谐社会幸福。
    为此,我们拥有充分的理由呼吁:人民政府特别是本纠纷有关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着意善待原市桥航运公司的弱势“疍民”“疍户”。
2006年2月20日
 
附:邓鸿通信方式
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D9——B1
联系电话:020-34560797
移动电话:13570705613
电子邮箱:wendehao@yahoo.com.cn
邮政编码:511400
 
 

发布时间:2008/9/26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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